拍卖从业人员培训( 王东升老师课件主讲课件:复习思考题)
2013-07-09
浏览:995
分享

第二章复习思考题


一、 名词解释

1、 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解释。P40

2、拍卖法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P34

3、拍卖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P34

4、拍卖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拍卖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P41第二行 

5、拍卖法的渊源:是指拍卖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拍卖法的渊源依据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行业自律规则。P44中间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48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条文和一个前言。(1)48号文是国家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拍卖业的认可;(2)48号文为公物拍卖定下了基调;(3)48号文还为拍卖法律关系确立了基本架构。P25-26

2、简述拍卖法颁布前我国地方性拍卖立法的情况和特点。答:拍卖法颁布前,为了规范拍卖活动,一些省市出台了一些与拍卖相关的规定。如上海的《房屋拍卖办法》、天津的《天津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浙江的《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等。其特点:一是类别庞杂;二是有着明显的地方特色;三是条文规定较为具体。P26-27

P 3、简述拍卖法的立法过程。

答:(1)1992年后随着越来越多拍卖企业的建立,客观上亟需一部全国性的有关拍卖的权威性法律;(2)1994年初,八届人大常委会将拍卖法纳入功过规划;(3)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4)1994年11月“拍卖法草案”形成;(5)1995年“拍卖法草案”研讨会举行;(6)1995年12月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拍卖法草案”;(7)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呈“拍卖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8)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P29-30

4、简述拍卖法的结构体系。

答:拍卖法共六章六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拍卖标的;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P30

5、简述公正拍卖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拍卖公正原则是指拍卖法要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维护一方,损害他方。具体要求:(1)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禁止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2)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禁止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3)禁止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P38-39

6、简述拍卖法中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

答:诚实信用是一切商业活动必须恪守的原则,也是拍卖活动的立业之本、经营之本。具体内容:(1)所有拍卖当事人都要真实、诚实、善意;(2)委托人如实地告知拍卖人拍卖标的的瑕疵,相互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3)拍卖人如实地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的瑕疵,履行拍卖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4)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应按照合同、成交确认书等各自履行自己应尽义务。P39-40

7、简述拍卖法的基本特征。

答:拍卖法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拍卖法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拍卖法不仅调整拍卖当事人的行为,也规范拍卖机构的设置、拍卖师资格的取得等。其二。拍卖法实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拍卖法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拍卖委托、拍卖公告、标的物展示、竞买人登记、拍卖会的举行等程序性内容。P40

8、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第一,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我国拍卖业恢复和拍卖法诞生前所没有的;第二,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首先,主体的综合性:既由拍卖人、委托人,还有竞买人买受人;其次,内容的综合性:既有私法关系,又有公法关系;既是组织法、实体法,又是行为法、程序法;最后,客体的综合性:既有财产,也有行为;既有有形的财物,也有无形的权益。P41

9、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要素。(1)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2)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拍卖标的。P42

10、简述拍卖法的分类。

答:根据内容,可将拍卖法分为专门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专门性规范包括:(1)专门性法律即拍卖法;(2)专门性规章,如拍卖管理办法等;(3)专门性司法解释,如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4)专门性自律规则,如中拍协颁发的许多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性规范是指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诉讼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中调整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P46-47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拍卖法的立法目的。

答:拍卖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拍卖活动的法律,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规法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表明我国的拍卖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个:

(一)规范拍卖行为。谁有权举办拍卖会?拍卖会由谁主持?如何举办拍卖会?这在拍卖法颁布前那简直就是五花八门,整个拍卖领域根本就没有统一的行为规则可遵循。所谓规范拍卖行为,就是将拍卖活动全部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要符合一定条件、要经考核合格,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拍卖要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要公开展示;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经三次报价后由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所有这些使得拍卖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维护拍卖秩序。市场经济应就是法制经济。为了维护拍卖秩序,拍卖法明确规定了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拍卖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标的物展示不得少于两日;拍卖标的需要审批的,在拍卖前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拍卖标的买卖有条件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等等。

(三)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活动;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委托人、买受人要求为其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等。所有这一切规定都是为了维护拍卖活动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一部拍卖法的立法目的可用六个字来概括:规范、维护、保护。规范的是拍卖行为,维护的是拍卖秩序,保护的是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31-32

2、试论述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答: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一)拍卖法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这表明,凡依据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都必须遵守拍卖法。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拍卖活动也必须遵守拍卖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拍卖活动也必须遵守拍卖法。

(二)拍卖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拍卖法属于民商法,只在我国主权范围内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拍卖法在台湾、港澳地区目前是不适用的。

(三)拍卖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拍卖法是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拍卖法生效前的拍卖行为,应由当时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我们说拍卖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P33-35

3、试论述公开拍卖原则。

答:公开拍卖原则是拍卖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所谓公开拍卖原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符合高度透明的要求,即拍卖公告要公开发布、拍卖标的要公开展示、拍卖活动要公开举行。

(一)拍卖公告要公开发布。即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将拍卖时间、地点、拍卖白标的、竞买条件等在规定的媒体上和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布。对于是否定向拍卖等也要予以公开。否则拍卖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以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为例,必须是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少于七日,则有可能导致拍卖无效。

(二)拍卖标的公开展示。即拍卖什么物品和财产权利,应当让竞买人有一个知悉、了解、查验的时间和条件。拍卖人要向竞买人提供有关拍卖标的数量、质量、瑕疵、拍卖标的移交主体、方式等方面的情况等,还要为竞买人查验标的提供方便和条件。

(三)拍卖会要公开举行。拍卖公告一经发布,即为拍卖人发出了要约邀请。凡有两个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拍卖人就不得无故撤回该拍卖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标的。拍卖会必须公开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当然,公开原则也并非是绝对的。拍卖法本身就有两条涉及保密的条款。如第21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为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28条第一款还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这些都是国际拍卖业的通行做法。也就是说,拍卖公开原则与拍卖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并不矛盾。P36-37

4、试论述公平拍卖原则。

答:公平原则是我国拍卖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在拍卖法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允许任何一方把不合理的义务强加在另一方。确立公平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拍卖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像其他买卖一样公平合理。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一)拍卖人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并为其提供平等的参与竞买的机会和条件。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理由限制、拒绝他们参与竞买。

(二)在竞买过程中,除法律规定某些竞买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外,所有竞买人均享有以最高报价或者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权利。

(三)在拍卖活动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处处体现公平原则,禁止强买强卖。P37-38